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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

【以案释纪说法】 谨防“隔空收礼”“隔空送礼”

发布时间:2023-09-28 浏览次数:

【案例简述】

2019年至2021年,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鹿某多次在中秋节期间通过领取微信红包、接受转账和电子消费卡券等方式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和消费卡。鹿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8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通过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钱款,收受代金券、提货单、会员卡等电子卡券类消费凭证,或者通过电商平台、快递物流等渠道收受礼品礼金,都可能构成“隔空收礼”,其实质均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3.与“隔空收礼”相伴随,“隔空送礼”也可能构成违纪违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案例启示】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领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质,遵守党的廉洁纪律,维护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既不能有侥幸心理,也不能“隔空收礼”“隔空送礼”。


来源: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监察处、巡察工作办公室

审核:林政、刘婷、王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