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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 党管人才原则, 坚持公正、 公平, 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规定》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人员范围。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规定》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个方面行为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要求《规定》规范了处分的权限与程序,确保处分工作规范、有序。为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规定》还专章规定了复核、申诉的救济途径。

《规定》强调,给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规定》明确,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来源: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监察处、巡察工作办公室

审核:林政、刘婷、王玉山